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1873號
TCDM,108,訴,1873,2020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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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8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惟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
000 、19625 、30737 、32677 、32804 、32842 、33972 、10
8 年度偵字第531 、2821、2980、3219、4742、5945、6232、66
41、6679、7386、8251、9483、9691、10615 、10616 、10617
、10618 、10619 、10620 、13609 、13245 號)及移送併辦(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21438 號、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22329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惟勝犯如附表一至四「所犯罪名及處罰」欄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刑。附表一、三所處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四所處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扣案之ASUS Z00D 手機壹支、小米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三星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 卡各壹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張惟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且無交付如附表一、二所示 欲販售商品或交換物品之意思,分別基於詐欺取財(附表一 )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附表二)之犯意, 先後為附表一、二所示之犯行。
張惟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且無交付如附表三、四所示 欲販售他人商品之意思,分別基於詐欺取財(附表三)或以 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附表四)、非法利用個人 資料之犯意,先於民國106 年10月某日,以代辦小額貸款之 名義,蒐集取得上有陳柏毓之生日、身分證號碼、地址等個 人資料之身分證正反面照片檔案,進而為附表三、四所示之 犯行,且足以生損害於陳柏毓
㈢嗣為警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於107 年 5 月8 日下午4 時5 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4 樓之7 拘獲張惟勝,並依法執行搜索後,扣得張惟 勝所有、供其犯本案犯行時連結網際網路及與被害人聯絡之



三星手機1 支(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 M卡各 1 張);另為警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 於107 年9 月6 日晚間9 時25分許,在臺北市○○區○○街 0 號5 樓501 號包廂拘獲張惟勝,並依法對其搜索後,扣得 張惟勝所有、供其犯本案犯行時連結網際網路及與被害人聯 絡之ASUS Z00D 手機、小米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各1 支,而循線查知上情。
二、證據:如附件證據清單所示。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張惟勝附表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 欺取財罪;附表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 3 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附表三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41條之違反同法第20條第1 項規定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 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附表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之以 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 違反同法第20條第1 項規定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 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㈡被告指示被害人將詐得款項匯入不知情之附表一編號12、14 、41、附表二編號2 、11、13、附表四編號2 所示帳戶內, 並分別由不知情之證人王政忠劉佩宜黃映毓、張冠儀、 豪爵旅館人員、邱彥璋提領,再交付被告(其中附表一編號 41所示帳戶款項由劉佩宜提領後,交給不知情之劉映荻再交 給被告),為間接正犯。
㈢被告非法蒐集被害人陳柏毓個人資料,為附表三、四所示非 法利用陳柏毓個人資料之階段行為,應各為非法利用陳柏毓 個人資料之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㈣被告就附表三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及詐欺 取財罪,就附表四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及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或以網 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被告所犯附表一至四所示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可分, 應予分論併罰。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08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08 年度偵 字第22329 號)者,與本案起訴事實為同一事實(起訴書附 表編號5 、17、19),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㈦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將聰明才智用於正途,而為本案



犯行,造成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失,亦有害及網路交易安全, 所生危害不輕,且雖與被害人潘擇維羅靖淵調解成立,然 尚未給付分毫,業據潘擇維羅靖淵於準備程序時所陳明( 見本院卷二第249 頁),並有本院108 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 第132 號、108 年度中司調字第4764號調解程序筆錄(見本 院卷一第429 至432 頁)及本院電話紀錄表可佐,惟被告犯 後坦承全部犯行,態度尚屬良好,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 手段、詐得之財物價值、自陳為大學肄業之教育程度、曾從 事土木製圖(見本院卷二第313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附表一至四「所犯罪名及處罰」欄所示之刑,並就附表一 、三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附表一及附表三、 附表二及附表四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附表一、三定執 行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㈧沒收部分:
⑴扣案之三星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 卡 各1 張)、ASUS Z00D 手機、小米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 號SIM 卡1 張)各1 支,均為被告所有,且係被告為本案犯 行時連結網際網路及與被害人聯絡之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 (見本院卷二第311 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 定宣告沒收。
⑵被告詐得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財物(除附表一編號39賴威佑 部分外),雖均未扣案,然仍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 規定,分別宣告沒收,並均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⑶因本案有上開多數宣告沒收之情形,依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之規定併執行之。
⑷至於附表一編號39賴威佑部分,雖賴威佑已依被告之指示匯 款新臺幣4700元至謝孟宏國泰世華商頁銀行帳戶內,然係 被告欲用以返還詐騙被害人謝孟宏之款項,嗣因賴威佑發現 遭詐騙後向警方報案,而圈存謝孟宏上開帳戶內之款項,自 難認被告就賴威佑部分有實際取得犯罪所得(詐欺仍屬既遂 ),而無從宣告沒收。
⑸扣案之GOOGLE雲端硬碟、臉書電磁紀錄,係警方查獲被告後 ,以被告之帳號及密碼上網下載之電磁紀錄,雖屬可作為證 據之物,惟並非供其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亦無從宣告沒收 。
四、就被告被訴詐欺被害人江季樺部分(起訴書附表編號43), 業據檢察官撤回起訴(見本院卷一第443 至444 頁之撤回起 訴書),附此敘明。




五、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 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
㈡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339 條第1 項、第339 條之1 第1 項第 3 款、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 、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 ㈣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 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七、本案經檢察官謝珮汝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高志程移 送併辦,檢察官張依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附表一:(金額單位:新臺幣)
┌──┬───┬────────────────┬────┬───────┐
│編號│被害人│犯罪方法 │匯款或繳│所犯罪名及處罰│
│ │ │ │費時間 │ │
│ │ │ ├────┤ │
│ │ │ │匯款或繳│ │
│ │ │ │費金額 │ │
│ │ │ ├────┤ │
│ │ │ │匯款帳號│ │
│ │ │ │或繳費代│ │
│ │ │ │碼 │ │
├──┼───┼────────────────┼────┼───────┤
│ 1 │劉偉智│於107 年3 月12日凌晨1 時許,先後│107 年3 │張惟勝犯詐欺取│
│ │ │以臉書帳號「李裕承」、LINE暱稱「│月12日下│財罪,處有期徒│
│ │ │WOOPS 」與劉偉智聯繫,佯稱欲以50│午6 時56│刑貳月,如易科│
│ │ │00元之價格出售球鞋云云,劉偉智因│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 │而陷於錯誤,遂依張惟勝之指示,於├────┤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虛擬│5000元 │。 │
│ │ │帳戶內,以支付張惟勝所購買之網路├────┤未扣案之犯罪所│
│ │ │遊戲點數價款。嗣因劉偉智遲未收到│台新商業│得新臺幣伍仟元│
│ │ │球鞋,且與張惟勝聯絡後未獲回應,│銀行虛擬│沒收,於全部或│
│ │ │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 │帳戶(帳│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號:9668│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00000000│,追徵其價額。│
│ │ │ │0716) │ │
├──┼───┼────────────────┼────┼───────┤
│ 2 │林立長│於107 年3 月21日下午2 時19分許,│107 年3 │張惟勝犯詐欺取│
│ │ │先後以臉書帳號「陳柏毓」、LINE暱│月21日下│財罪,處有期徒│
│ │ │稱「WOOPS 」與林立長聯繫,佯稱欲│午3 時20│刑貳月,如易科│
│ │ │以9025元之價格出售NOBLE SAVANNA │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 │耳機云云,林立長因而陷於錯誤,遂├────┤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依張惟勝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9025元 │。 │
│ │ │列金額匯入右列虛擬帳戶內,以支付├────┤未扣案之犯罪所│
│ │ │張惟勝所購買之網路遊戲點數價款。│台新商業│得新臺幣玖仟零│
│ │ │嗣因林立長遲未收到耳機,並以臉書│銀行虛擬│貳拾伍元沒收,│
│ │ │、LINE、張惟勝使用之手機門號0980│帳戶(帳│於全部或一部不│
│ │ │436570號聯絡均未獲回應,察覺有異│號:8766│能沒收或不宜執│
│ │ │而報警處理。 │00000000│行沒收時,追徵│
│ │ │ │0858) │其價額。 │
├──┼───┼────────────────┼────┼───────┤
│ 3 │潘擇維│於107 年3 月22日晚間7 時許,先後│107 年3 │張惟勝犯詐欺取│
│ │ │以臉書帳號「陳柏毓」及LINE暱稱「│月22日晚│財罪,處有期徒│
│ │ │WOOPS 」與潘擇維聯繫,佯稱欲以19│間8 時23│刑叁月,如易科│
│ │ │000 元之價格出售器材云云,潘擇維│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 │因而陷於錯誤,遂依張惟勝之指示,├────┤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虛│19000元 │。 │
│ │ │擬帳戶內,以支付張惟勝所購買之網├────┤未扣案之犯罪所│
│ │ │路遊戲點數價款。嗣因潘擇維遲未收│台新商業│得新臺幣壹萬玖│
│ │ │到器材,經以臉書、LINE與張惟勝連│銀行虛擬│仟元沒收,於全│
│ │ │繫後均未獲回應,潘擇維察覺有異報│帳戶(帳│部或一部不能沒│
│ │ │警處理。 │號:0702│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00000000│收時,追徵其價│
│ │ │ │6112) │額。 │
├──┼───┼────────────────┼────┼───────┤
│ 4 │陳郁涵│於107 年3 月24日上午10時30分許,│107 年3 │張惟勝犯詐欺取│
│ │ │以臉書帳號「林育安」與陳郁涵聯繫│月24日下│財罪,處有期徒│




│ │ │,佯稱欲以4500元之價格出售JORDAN│午4 時53│刑貳月,如易科│
│ │ │一代鞋款云云,陳郁涵因而陷於錯誤│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 │,遂依張惟勝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虛擬帳戶內,以│4500元 │。 │
│ │ │支付張惟勝所購買之網路遊戲點數價├────┤未扣案之犯罪所│
│ │ │款。嗣因張惟勝封鎖陳郁涵之臉書,│玉山銀行│得新臺幣肆仟伍│
│ │ │陳郁涵張惟勝持用之手機門號0968│虛擬帳戶│佰元沒收,於全│
│ │ │521728號聯絡亦未獲回應,陳郁涵察│(帳號:│部或一部不能沒│
│ │ │覺有異而報警處理。 │00000000│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00000000│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
│ 5 │鄭力愷│於107 年3 月27日晚間10時57分許,│107 年3 │張惟勝犯詐欺取│
│ │ │先後以臉書帳號「林振華」、「賴振│月27日晚│財罪,處有期徒│
│ │ │華」、LINE暱稱「WOOPS 」與鄭力愷│間11時4 │刑貳月,如易科│
│ │ │聯繫,佯稱欲以10000 元之價格出售│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 │NIK E 球鞋云云,鄭力愷因而陷於錯├────┤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誤,遂依張惟勝之指示,於右列時間│10000元 │。 │
│ │ │,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虛擬帳戶內,├────┤未扣案之犯罪所│
│ │ │以支付張惟勝所購買之網路遊戲點數│玉山銀行│得新臺幣壹萬元│
│ │ │價款。嗣因張惟勝封鎖鄭力愷之臉書│虛擬帳戶│沒收,如全部或│
│ │ │,鄭力愷察覺有異報警處理。 │(帳號:│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00000000│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00000000│,追徵其價額。│
│ │ │ │) │ │
├──┼───┼────────────────┼────┼───────┤
│ 6 │顏中佑│於107 年3 月31日下午某許,以臉書│107 年4 │張惟勝犯詐欺取│
│ │ │帳號「賴振」與顏中佑聯繫,佯稱欲│月6 日晚│財罪,處有期徒│
│ │ │以3000元之價格出售NIKE球鞋云云,│間8 時6 │刑貳月,如易科│
│ │ │顏中佑因而陷於錯誤,遂依張惟勝之│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 │指示,於右列時間,在嘉義縣大林鎮├────┤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新興街133 號統一超商IBON機台,列│3000元 │。 │
│ │ │印右列所示IBON繳費代碼之單據後,├────┤未扣案之犯罪所│
│ │ │將右列所示款項交付便利商店店員而│NW180406│得新臺幣叁仟元│
│ │ │繳費完成,以支付張惟勝所購買之網│00000000│沒收,於全部或│
│ │ │路遊戲點數價款。嗣因顏中佑遲未收│ │一部不能沒收或│
│ │ │到球鞋,經以臉書、張惟勝持用之手│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機門號0000000000號連絡後,均未獲│ │,追徵其價額。│
│ │ │張惟勝回應,顏中佑察覺有異報警處│ │ │
│ │ │理。 │ │ │




├──┼───┼────────────────┼────┼───────┤
│7 │陳兪百│於107 年6 月30日下午6 時18分前某│107 年6 │張惟勝犯詐欺取│
│ │ │時許,以臉書帳號「崧暉許」與陳兪│月30日下│財罪,處有期徒│
│ │ │百聯繫,佯稱欲以12000 元之價格出│午6 時18│刑叁月,如易科│
│ │ │售JORDAN四代球鞋云云,陳兪百因而│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 │陷於錯誤,遂依張惟勝之指示,於右├────┤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張惟勝│12000元 │。 │
│ │ │向不知情之徐豐鈞借用之帳戶內,再├────┤未扣案之犯罪所│
│ │ │由張惟勝提領一空。嗣因陳兪百遲未│徐豐鈞設│得新臺幣壹萬貳│
│ │ │收到球鞋,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 │於公館郵│仟元沒收,於全│
│ │ │ │局帳戶(│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帳號:02│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00000000│收時,追徵其價│
│ │ │ │9541) │額。 │
├──┼───┼────────────────┼────┼───────┤
│8 │李家丞│於107 年6 月30日晚間8 時許,以臉│107 年7 │張惟勝犯詐欺取│
│ │ │書帳號「陳毓柏」與李家丞聯繫,佯│月1 日上│財罪,處有期徒│
│ │ │稱欲以5800元之價格出售NIKE球鞋云│午10時38│刑貳月,如易科│
│ │ │云,李家丞因而陷於錯誤,遂依張惟│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 │勝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匯至右列張惟勝向不知情之徐豐鈞借│5800元 │。 │
│ │ │用之帳戶內,再由張惟勝提領一空。├────┤未扣案之犯罪所│
│ │ │嗣因李家丞遲未收到球鞋,發覺受騙│徐豐鈞設│得新臺幣伍仟捌│
│ │ │而報警處理。 │於公館郵│佰元沒收,於全│
│ │ │ │局帳戶(│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帳號:02│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00000000│收時,追徵其價│
│ │ │ │9541) │額。 │
├──┼───┼────────────────┼────┼───────┤
│9 │鄭永承│於107 年7 月1 日晚間10時16分前某│107 年7 │張惟勝犯詐欺取│
│ │ │時許,以臉書帳號「陳毓柏」與鄭永│月1 日晚│財罪,處有期徒│
│ │ │承聯繫,佯稱欲以9000元之價格出售│間10時16│刑貳月,如易科│
│ │ │ADIDAS球鞋云云,鄭永承因而陷於錯│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 │誤,遂依張惟張惟勝之指示,於右列├────┤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時間,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由張惟勝│9000元 │。 │
│ │ │向不知情之徐豐鈞借用之帳戶內,再├────┤未扣案之犯罪所│
│ │ │由張惟勝提領一空。嗣因鄭永承發現│徐豐鈞設│得新臺幣玖仟元│
│ │ │多人遭張惟勝使用臉書帳號「陳毓柏│於公館郵│沒收,於全部或│
│ │ │」詐騙,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 │局帳戶(│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帳號:02│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00000000│,追徵其價額。│
│ │ │ │9541) │ │
├──┼───┼────────────────┼────┼───────┤
│10 │賴柏宏│於107 年7 月1 日上午10時55分許,│107 年7 │張惟勝犯詐欺取│
│ │ │以臉書帳號「陳毓柏」與賴柏宏聯繫│月1 日上│財罪,處有期徒│
│ │ │,佯稱欲以9000元之價格出售JORDAN│午11時30│刑貳月,如易科│
│ │ │四代球鞋云云,賴柏宏因而陷於錯誤│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 │,遂依張惟勝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由張惟勝向不知│9000元 │。 │
│ │ │情之徐豐鈞借用之帳戶內,再由張惟├────┤未扣案之犯罪所│
│ │ │勝提領一空。嗣因張惟勝遲未出示出│徐豐鈞設│得新臺幣玖仟元│
│ │ │貨明細,賴柏宏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於公館郵│沒收,於全部或│
│ │ │。 │局帳戶(│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帳號:02│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00000000│,追徵其價額。│
│ │ │ │9541) │ │
├──┼───┼────────────────┼────┼───────┤
│11 │張燿 │於107 年7 月7 日晚間8 時30分許,│107 年7 │張惟勝犯詐欺取│
│ │ │以臉書帳號「沈千樂」及電話與張燿│月7 日晚│財罪,處有期徒│
│ │ │聯繫,佯稱欲以17090 元之價格出售│間9 時22│刑叁月,如易科│
│ │ │ADIDAS YEEZY700 球鞋云云,張燿因│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 │而陷於錯誤,遂依張惟勝之指示,於├────┤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虛擬│17090元 │。 │
│ │ │帳戶內,以支付張惟勝所購買之網路├────┤未扣案之犯罪所│
│ │ │遊戲點數價款。嗣因張燿遲未收到出│玉山銀行│得新臺幣壹萬柒│
│ │ │貨資料,經聯繫張惟勝亦未獲回應,│虛擬帳戶│仟零玖拾元沒收│
│ │ │張燿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 │(帳號:│,於全部或一部│
│ │ │ │00000000│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00000000│執行沒收時,追│
│ │ │ │) │徵其價額。 │
├──┼───┼────────────────┼────┼───────┤
│12 │陳彥竹│於107 年7 月9 日下午3 時40分許,│107 年7 │張惟勝犯詐欺取│
│ │ │以臉書帳號「沈千樂」與陳彥竹聯繫│月9 日下│財罪,處有期徒│
│ │ │,佯稱欲以7000元之價格出售ADIDAS│午4 時16│刑貳月,如易科│
│ │ │350 V2球鞋云云,陳彥竹因而陷於錯│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 │誤,遂依張惟勝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帳戶內,再由│7000元 │。 │
│ │ │不知情之王政忠提領交付張惟勝或抵├────┤未扣案之犯罪所│
│ │ │償積欠王政忠之車資。嗣因張惟勝遲│王政忠設│得新臺幣柒仟元│
│ │ │未出示寄貨單據,陳彥竹發覺受騙報│於中國信│沒收,於全部或│




│ │ │警處理。 │託商業銀│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行帳戶(│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帳號:05│,追徵其價額。│
│ │ │ │00000000│ │
│ │ │ │07) │ │
├──┼───┼────────────────┼────┼───────┤
│13 │孫世品│於107 年7 月10日晚間6 時40分許,│107 年7 │張惟勝犯詐欺取│
│ │ │以臉書帳號「沈千樂」與孫世品聯繫│月10月晚│財罪,處有期徒│
│ │ │,佯稱欲以8640元之價格出售球鞋云│間7 時許│刑貳月,如易科│
│ │ │云,孫世品因而陷於錯誤,遂依張惟├────┤罰金,以新臺幣│
│ │ │勝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8640元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匯至右列虛擬帳戶內,以支付張惟勝├────┤。 │
│ │ │所購買之網路遊戲點數價款。嗣因孫│玉山銀行│未扣案之犯罪所│
│ │ │世品遲未收到球鞋,且經以臉書、張│虛擬帳戶│得新臺幣捌仟陸│
│ │ │惟勝持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聯│(帳號:│佰肆拾元沒收,│
│ │ │絡後未獲張惟勝回應,孫世品查覺有│00000000│於全部或一部不│
│ │ │異而報警處理。 │00000000│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時,追徵│
│ │ │ │ │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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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陳○齊│於107 年7 月8 日上午11時許,以臉│107 年7 │張惟勝犯詐欺取│
│ │(姓名│書帳號「沈千樂」與陳○齊聯繫,並│月9 日中│財罪,處有期徒│
│ │詳卷)│提供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作為聯繫│午12時25│刑叁月,如易科│
│ │(匯款│方式,佯稱欲以13500 元之價格出售│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人:陳│ADIDAS球鞋云云,陳○齊因而陷於錯├────┤壹仟元折算壹日│
│ │千峻)│誤,遂依張惟勝之指示,委由陳千峻│13500元 │。 │
│ │ │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帳├────┤未扣案之犯罪所│
│ │ │戶內,再由不知情之王政忠提領交付│王政忠設│得新臺幣壹萬叁│
│ │ │張惟勝或抵償積欠王政忠之車資。嗣│於中國信│仟伍佰元沒收,│
│ │ │因陳千峻發現張惟勝遲未出貨,始知│託商業銀│於全部或一部不│
│ │ │受騙而報警處理。 │行帳戶(│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帳號:05│行沒收時,追徵│
│ │ │ │00000000│其價額。 │
│ │ │ │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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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曹智欽│於107 年7 月11日晚間7 時許,以臉│107 年7 │張惟勝犯詐欺取│
│ │ │書帳號「沈千樂」與曹智欽聯繫,佯│月11日晚│財罪,處有期徒│
│ │ │稱欲以3360元之價格出售MAX 270 黑│間7 時34│刑貳月,如易科│
│ │ │白球鞋云云,曹智欽因而陷於錯誤,│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 │遂依張惟勝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右列金額匯至右列虛擬帳戶內,以支│3360元 │。 │
│ │ │付張惟勝所購買之網路遊戲點數價款├────┤未扣案之犯罪所│
│ │ │。嗣因曹智欽發現多人遭「沈千樂」│玉山銀行│得新臺幣叁仟叁│
│ │ │詐騙,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 │虛擬帳戶│佰陸拾元沒收,│
│ │ │ │(帳號:│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00000000│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00000000│行沒收時,追徵│
│ │ │ │) │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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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高瑞伯│於107 年7 月16日凌晨2 時16分許,│107 年7 │張惟勝犯詐欺取│
│ │ │以臉書帳號「李明晨」與高瑞伯聯繫│月16日上│財罪,處有期徒│
│ │ │,佯稱欲以5760元之價格出售NIKE球│午11時22│刑貳月,如易科│
│ │ │鞋云云,高瑞伯因而陷於錯誤,遂依│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 │張惟勝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金額匯至右列虛擬帳戶內,以支付張│5760元 │。 │
│ │ │惟勝所購買之網路遊戲點數價款。嗣├────┤未扣案之犯罪所│
│ │ │因高瑞伯遲未收到球鞋,且以臉書及│玉山銀行│得新臺幣伍仟柒│
│ │ │張惟勝持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佰陸拾元沒收,│
│ │ │聯絡均未獲回應,高瑞伯查覺有異而│(帳號:│於全部或一部不│
│ │ │報警處理。 │00000000│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00000000│行沒收時,追徵│
│ │ │ │) │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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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李紹宇│於107 年7 月17日晚間8 時22分許,│107 年7 │張惟勝犯詐欺取│
│ │ │以臉書帳號「李明晨」與李紹宇聯繫│月17日晚│財罪,處有期徒│
│ │ │,佯稱欲以3840元之價格出售球鞋云│間10時57│刑貳月,如易科│
│ │ │云,李紹宇因而陷於錯誤,遂依張惟│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 │勝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匯至右列虛擬帳戶內,以支付張惟勝│3840元 │。 │
│ │ │所購買之網路遊戲點數價款。嗣因張├────┤未扣案之犯罪所│
│ │ │惟勝遲無回應,李紹宇察覺有異而報│玉山銀行│得新臺幣叁仟捌│
│ │ │警處理。 │虛擬帳戶│佰肆拾元沒收,│
│ │ │ │(帳號:│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00000000│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00000000│行沒收時,追徵│
│ │ │ │) │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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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吳○元│於107 年7 月17日晚間8 時33分許,│107 年7 │張惟勝犯詐欺取│
│ │(姓名│以臉書帳號「李明晨」與吳○元聯繫│月21日上│財罪,處有期徒│
│ │詳卷)│,佯稱欲以9600元之價格出售球鞋云│午8 時39│刑貳月,如易科│




│ │(匯款│云,吳○元因而陷於錯誤,遂依張惟│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人:温│勝之指示,委由温玉如於右列時間,├────┤壹仟元折算壹日│
│ │玉如)│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虛擬帳戶內,以│9600元 │。 │
│ │ │支付張惟勝所購買之網路遊戲點數價├────┤未扣案之犯罪所│
│ │ │款。嗣因張惟勝遲無回應,吳○元察│玉山銀行│得新臺幣玖仟陸│
│ │ │覺有異,而由温玉如報警處理。 │虛擬帳戶│佰元沒收,於全│
│ │ │ │(帳號:│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00000000│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00000000│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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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吳政杰│於107 年8 月1 日早上9 時56分前某│107 年8 │張惟勝犯詐欺取│
│ │ │時許,以臉書帳號「吳政修」與吳政│月1 日上│財罪,處有期徒│
│ │ │杰聯繫,佯稱欲以3840元之價格出售│午9 時56│刑貳月,如易科│
│ │ │耳機云云,吳政杰因而陷於錯誤,遂│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 │依張惟勝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列金額匯至右列虛擬帳戶內,以支付│3840元 │。 │
│ │ │張惟勝所購買之網路遊戲點數價款。├────┤未扣案之犯罪所│
│ │ │嗣因張惟勝遲無回應,吳政杰察覺有│玉山銀行│得新臺幣叁仟捌│
│ │ │異而報警處理。 │虛擬帳戶│佰肆拾元沒收,│
│ │ │ │(帳號:│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00000000│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00000000│行沒收時,追徵│
│ │ │ │) │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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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丘德威│於107 年8 月5 日下午3 時40分許,│107 年8 │張惟勝犯詐欺取│
│ │ │以臉書帳號「李承翰」與丘德威聯繫│月5 日下│財罪,處有期徒│
│ │ │,佯稱欲以37000 元之價格出售ADID│午4 時19│刑叁月,如易科│
│ │ │AS FUTURECRAFT 4D 球鞋云云,丘德│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 │威因而陷於錯誤,遂依張惟勝之指示├────┤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37000元 │。 │
│ │ │帳戶內,以支付張惟勝向不知情之林├────┤未扣案之犯罪所│
│ │ │志興購買彩券之款項。嗣因丘德威無│林志興設│得新臺幣叁萬柒│
│ │ │法聯繫張惟勝,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於中國信│仟元沒收,於全│
│ │ │。 │託商業銀│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行帳戶(│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帳號:28│收時,追徵其價│
│ │ │ │00000000│額。 │
│ │ │ │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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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賴俊銘│於107 年8 月5 日下午6 時許,以臉│107 年8 │張惟勝犯詐欺取│
│ │ │書帳號「李承翰」與賴俊銘聯繫,佯│月5 日下│財罪,處有期徒│
│ │ │稱欲以30000 元之價格出售球鞋云云│午6 時32│刑叁月,如易科│
│ │ │,賴俊銘因而陷於錯誤,遂依張惟勝│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 │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至右列帳戶內,以支付張惟勝向不知│30000元 │。 │
│ │ │情之林志興購買彩券之款項。嗣因賴├────┤未扣案之犯罪所│
│ │ │俊銘遲未收到球鞋,發覺受騙而報警│林志興設│得新臺幣叁萬元│
│ │ │處理。 │於中國信│沒收,於全部或│
│ │ │ │託商業銀│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行帳戶(│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帳號:28│,追徵其價額。│
│ │ │ │00000000│ │
│ │ │ │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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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王家慶│於107 年8 月5 日下午3 時25分許,│107 年8 │張惟勝犯詐欺取│
│ │ │以臉書帳號「李承翰」與王家慶聯繫│月5 日晚│財罪,處有期徒│
│ │ │,佯稱欲以4500元之價格出售球鞋云│間8 時14│刑貳月,如易科│
│ │ │云,王家慶因而陷於錯誤,遂依張惟│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 │勝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匯至右列帳戶內,以支付張惟勝向不│4500元 │。 │
│ │ │知情之林志興購買彩券之款項。嗣因├────┤未扣案之犯罪所│
│ │ │張惟勝遲未回覆出貨事宜,王家慶發│林志興設│得新臺幣肆仟伍│
│ │ │覺受騙而報警處理。 │於中國信│佰元沒收,於全│
│ │ │ │託商業銀│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行帳戶(│收或不宜執行沒│
│ │ │ │帳號:28│收時,追徵其價│
│ │ │ │00000000│額。 │
│ │ │ │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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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陳哲平│於107 年8 月11日下午6 時許,以臉│107 年8 │張惟勝犯詐欺取│
│ │ │書帳號「吳宗穎」與不知情之陳哲平│月12日上│財罪,處有期徒│
│ │ │友人吳瀚宇聯繫,佯稱欲以15505 元│午9 時30│刑叁月,如易科│
│ │ │之價格出售黑底紅字yezzy 350 v2球│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 │鞋云云,吳瀚宇轉知陳哲平後,陳哲├────┤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平因而陷於錯誤,遂依張惟勝之指示│15505元 │。 │
│ │ │,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未扣案之犯罪所│
│ │ │帳戶內,以支付張惟勝所購買之網路│玉山銀行│得新臺幣壹萬伍│
│ │ │遊戲點數價款。嗣因張惟勝遲未回覆│虛擬帳戶│仟伍佰零伍元沒│
│ │ │出貨事宜,陳哲平發覺受騙而報警處│(帳號:│收,於全部或一│




│ │ │理。 │00000000│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00000000│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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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席靖遠│於107 年8 月15日下午2 時33分許,│107 年8 │張惟勝犯詐欺取│
│ │ │以臉書帳號「羅浩」與席靖遠聯繫,│月16日凌│財罪,處有期徒│
│ │ │佯稱欲以8160元之價格出售AIR JOR │晨1 時6 │刑貳月,如易科│
│ │ │DAN 1 RETRO OG球鞋云云,席靖遠因│分許 │罰金,以新臺幣│
│ │ │而陷於錯誤,遂依張惟勝之指示,於├────┤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匯至右列虛擬│8160元 │。 │
│ │ │帳戶內,以支付張惟勝所購買之網路├────┤未扣案之犯罪所│
│ │ │遊戲點數價款。嗣因張惟勝遲未回覆│玉山銀行│得新臺幣捌仟壹│
│ │ │出貨事宜,席靖遠察覺有異而報警處│虛擬帳戶│佰陸拾元沒收,│
│ │ │理。 │(帳號:│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00000000│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00000000│行沒收時,追徵│
│ │ │ │) │其價額。 │
├──┼───┼────────────────┼────┼───────┤
│25 │任博智│於107 年8 月15日上午11時50分許,│107 年8 │張惟勝犯詐欺取│
│ │ │以臉書帳號「羅浩」與任博智聯繫,│月15日中│財罪,處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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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