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1022號
TCDM,108,訴,1022,202007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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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束秉霖




選任辯護人 宋豐浚法扶律師
被   告 林騰煬


選任辯護人 曾琬鈴法扶律師
被   告 周磊 


選任辯護人 張家豪法扶律師
被   告 蔡明軒



      徐譽慈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進建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3
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周磊之選任辯護人「曾琬鈴法扶律師」之記載,應予更正為「張家豪法扶律師」。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關於被告周磊之 選任辯護人「曾琬鈴法扶律師」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張家 豪法扶律師」,顯係文字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 決之本旨,爰依首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侯驊殷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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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