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智附民字,108年度,33號
TCDM,108,智附民,33,2020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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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智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超級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璠 
原   告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玉
原   告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原   告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孝威
原   告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潮
原   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原   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淵
原   告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原   告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郡 
原   告 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崧 
原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祖蔭
原   告 香港商福斯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David Sung Chul Shin

原   告 美商國家地理頻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David Sung Chul Shin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律師
上列原告因被告辜耀昌等人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108 年
度智訴字第12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被告黃宇卿」、「被告蘇生」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此部分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2 條第1 、2 項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當事人書狀 ,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 1 項第1 款、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亦分別明定。上開 訴狀應記載事項乃起訴必備之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規定,如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
二、查本件原告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其於起訴狀當事人欄 所記載「被告黃宇卿」、「被告蘇生」部分,僅標示「年籍 不詳」,足見此部分被告之真實姓名、住所或居所均尚有未 明,本院無從特定並確認此部分被告之真實身分與當事人能 力;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此部分起訴顯然不合程式。而此情 形尚非不能補正,爰依前揭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7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此部 分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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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國家地理頻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福斯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國家地理頻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福斯傳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超級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