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易字第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臻莘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
字第1851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臻莘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臻莘明知「末日飛船」電影視聽著作 【下稱系爭著作】,係告訴人飛行國際視聽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飛行公司】之著作財產權,未經告訴人之授權,不得擅 自重製或公開傳輸;詎被告竟基於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 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1 月22日凌 晨1 時11分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街00號住處 ,利用電腦以其申設之寬頻網路連結網際網路(IP位址:11 4.46.125.50 【下稱系爭IP】),至不詳網站,使用「BT」 (BitTorrent)軟體,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自不詳網 站下載系爭著作之電磁紀錄檔案,重製存放在其所有之電腦 資料檔案,其後復將已下載之檔案上傳至不詳網站之網頁空 間,而公開傳輸供不特定人下載系爭著作,以此重製及公開 傳輸之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嗣經告訴人飛行公司 人員於108 年1 月22日上網蒐證後,向警方報案,而循線查 獲上情,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方 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 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 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 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 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 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 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 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 號判決 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方法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 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代理
人陳正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蒐證影像翻拍照片12張、 侵權損益鑑識表、英文版授權書、IP位置查詢單各1 份,為 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上開違反著作權法犯行,辯稱:我沒有下 載「末日飛船」這部電影,也是案發後才知道有這部電影, 網路WIFI密碼並非不可能被破解,我很久以前就沒有使用BT 軟體了,請判決無罪等語(見本院卷第36、145 、181 、33 2 頁)。
五、本院之判斷:
(一)依照偵查卷宗內IP查詢結果資料1 紙(見偵卷第23頁)所 載,其上固記載被告為系爭IP之用戶,登入時間為108 年 1 月21日晚上9 時3 分許至108 年1 月22日下午5 時32分 許,然此份IP查詢結果資料係由何人以何種方式查詢取得 ,卷內並無資料可佐,本院無從知悉此份資料之來源為何 。另經本院於審判中函詢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系 爭IP為固定IP或浮動IP,可否特定於108 年1 月21日起至 108 年1 月22日此段期間之使用者為何人,函覆結果顯示 系爭IP為浮動IP,用戶資料已逾保存期限等語,有中華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聯紀錄查詢系統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參 (見本院卷第27頁)。準此,系爭IP既為浮動IP,則僅以 偵查卷宗內上開來源不明之IP查詢結果資料1 紙,是否足 以特定被告於案發時間為系爭IP之實際使用者,並非無疑 ,自不能僅依此證據而遽認被告犯行。
(二)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係自不詳網站下載系爭著作之電磁紀錄 檔案,重製存放在其所有之電腦資料檔案,其後復將已下 載之檔案上傳至不詳網站之網頁空間,而公開傳輸供不特 定人下載系爭著作,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告訴 人之著作財產權。惟查:
1.依照告訴人蒐證畫面翻拍照片(見偵卷第32頁上方照片) 顯示,IP顯示為系爭IP之欄位,於108 年1 月22日凌晨2 時23分許,顯示為100 %下載,其下載速度為每秒740kB 。然該IP既已100 %下載,為何又繼續以每秒740kB 之速 度下載,是該翻拍照片顯示之內容,尚有不明之處。另依 照上開蒐證畫面翻拍照片中,該欄位之上傳速度欄顯示為 空白,上傳單位亦顯示為0 kB,亦難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 所指上傳系爭著作電磁紀錄之公開傳輸行為。
2.告訴人蒐證畫面翻拍照片上開不明之處,經本院於審判中 訊問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正剛,證人陳正剛回答:「(問 :為何被告下載速度的欄位會顯示每秒740kB ?)因為它 顯示百分之百,但是它還是一樣會一直下載,沒那麼快。
(問:可是被告不是已經下載進度百分之百了,為何還會 下載?)對,因為電腦的作業它會慢慢下載,慢慢上傳。 (問:被告的下載進度已經是百分之百了,為何還會有下 載速度?)它還是會有散的那個檔案,原則上就是說會有 下載百分之百,它一樣會有慢慢下載一些資料到我們這邊 來,它還沒有下載。」等語(見本院卷第70-71 頁)。然 本院仍無法透過證人陳正剛上開證述內容,究明何以系爭 IP既已100 %下載,為何又繼續以每秒740kB 之速度下載 ,自亦無法確信上開翻拍照片得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 之下載重製行為。
(三)再依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供稱:我與我哥哥共同居住在臺 中市○○區○○○○街00號,偶爾我朋友和我女朋友也會 來,假日有時我哥哥的小孩也會來住,該址有2 台桌上型 電腦、1 台筆電等語(見偵卷第62頁,本院卷第37、40頁 ),可知本案亦無法排除係由其它同住家人所為之可能性 ,自不能僅因被告住所之網路係由被告所申辦,遽認被告 有本案犯行。
六、綜上所述,本案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 有公訴意旨所指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 作財產權之犯行,而檢察官既無法為充足之舉證,無從說服 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本院本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 」之原則,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本案不能證明被告犯 罪,依法自應為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旻源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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