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784號
TCDM,108,易,784,2020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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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7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宜庭



選任辯護人 林伸全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李麗文告訴被告阮宜庭傷害案件,公訴意 旨認被告係犯修正前刑法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吳金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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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