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3646號
TCDM,108,易,3646,2020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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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36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根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根才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緣高根才於民國101 年9 月間,向姜亦宗表示臺灣因颱風等 氣候因素,造成青蚵供不應求,其有一批韓國青蚵能立即進 口,且已與經營青蚵買賣之業者即鑫豐穩實業有限公司(下 稱鑫豐穩公司)負責人黃黎鑫達成買賣協議,惟尚缺乏資金 進口青蚵,乃邀集姜亦宗出資,並保證一個月至少百分之10 利潤。姜亦宗向黃黎鑫確認後,即於101 年10月1 日,匯款 新臺幣(下同)220 萬元至高根才之友人林美平(另由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當時擔任負責人之新大地實 業有限公司(下稱新大地公司)申設之聯邦商業銀行板橋分 行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聯邦銀行帳戶) ,由高根才將青蚵貨款給付韓國業者杜慶方,並以鑫豐穩公 司名義進口前開青蚵,將青蚵交付黃黎鑫販售。惟前開青蚵 (下稱第一批青蚵)因未獲消費者青睞而滯銷,黃黎鑫不欲 繼續進口青蚵,高根才竟隱瞞前開青蚵滯銷及黃黎鑫不欲再 進口青蚵之事實,於上開交易完成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於101 年10月10日某時許,向姜亦宗 佯稱:黃黎鑫對第一批進口之青蚵非常滿意,欲再次進口青 蚵(下稱第二批青蚵),但資金缺口達200 萬元云云,致姜 亦宗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於101 年10月16日依高根才 指示,匯款200 萬元至前開聯邦銀行帳戶內。嗣姜亦宗遲未 收到青蚵及報酬,始知悉受騙。
二、案經姜亦宗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 察長核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偵辦,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陳 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辦,臺 灣宜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以下本案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均經本院於審判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調查,檢察官、被 告高根才均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198 頁),本院審酌 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狀況,均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亦 無顯不可信情況,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作為證據。是前開證據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 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 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定有明文 。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 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均未表 示無證據能力,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地邀約告訴人姜亦宗投資自韓國進 口之青蚵,並保證一個月至少百分之10之利潤,其亦有收受 告訴人匯入上開2 筆款項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 行,辯稱:其並無詐欺告訴人姜亦宗,確實有進口第二批青 蚵到臺灣,第二批青蚵之貨款係由其親自或證人陳念祖轉交 韓國經銷青蚵商人即證人杜慶方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上開時間邀集告訴人姜亦宗進口青蚵,告訴人姜亦宗 於101 年10月1 日匯款220 萬元至上開聯邦銀行帳戶,由被 告將青蚵貨款給付韓國業者即證人杜慶方,並以鑫豐穩公司 名義進口第一批青蚵交與證人黃黎鑫販售。告訴人姜亦宗於 同年月16日再次匯款200 萬元至上開聯邦銀行帳戶內,並由 被告收受該220 萬元之事實,為被告所不否認(見本院卷第 268 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姜亦宗、證人黃黎鑫杜慶方 、另案被告林美平於偵訊時陳述或具結證述情節大致相符( 見他卷第13至14、43至44、50頁、21205 號偵卷第13至15、 31至32頁、第160 號偵緝卷第15至17頁、第261 號偵緝卷第 32至40、63至66、75至80頁),並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 料查詢- 新大地實業有限公司、101 年10月1 日匯款220 萬 元至聯邦銀行帳戶匯款執據、101 年10月16日匯款200 萬元 至聯邦銀行帳戶匯款執據、新大地公司公司登記資料、聯邦 銀行調閱資料回覆-103年6 月16日職業管(集)字第103103 13643 號函檢送新大地公司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新大 地公司帳戶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兆豐銀行美金5.5 萬元賣 出外匯水單及手續費收入收據、美金5.5 萬元國際商業銀行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聯邦銀行調閱資料回覆-107年11月



15日職業管(集)字第10710346578 號檢送新大地公司資金 匯款資料、財政部關務署107 年11月5 日基普六字第107102 8648號函檢送新大地公司及鑫豐穩實業公司進口報單、財政 部關務署107 年11月15日台關業字第1071025454號函檢送新 大地公司及鑫豐穩實業公司進口報單明細資料各1 份(他卷 第3 至5 、15至16、32至36、45至47頁、第21205 號偵卷第 18頁、第261 號偵緝卷第12至27、49至51、57至58頁)在卷 可稽,上開事實,堪可認定。
㈡①證人即告訴人姜亦宗分別於偵訊中陳述、偵訊時及本院審 理時具結證稱:證人黃黎鑫先自行進口第一櫃青蚵。後來其 加入被告及證人黃黎鑫一同進口青蚵,並匯款220 萬元至被 告指定由新大地公司申辦之聯邦銀行帳戶,進口證人黃黎鑫 的第二櫃青蚵,該次為其第一次進口(即第一批青蚵)。被 告於101 年10月10日向其佯稱第一批青蚵(即相當於證人黃 黎鑫的第二櫃青蚵)很好,故其又匯款200 萬元上開聯邦銀 行帳戶。但其事後詢問證人黃黎鑫,發現根本沒有進口第二 批青蚵,且第一批青蚵賣得並不好等語(見他卷第13至14頁 、第21205 號偵卷第13至15頁、第160 號偵緝卷第15至17頁 、第261 號偵緝卷第32至40頁、本院卷第199 至頁)。②證 人黃黎鑫於偵訊時陳稱及具結證述:其於101 年第一次進口 之青蚵係向被告之韓國友人「老杜」進口,被告與告訴人姜 亦宗對其第一次進口青蚵並無任何出資。其第二次進口之青 蚵係由告訴人姜亦宗出資(即告訴人姜亦宗之第一批青蚵) ,被告要求其幫忙販賣上開青蚵,但其向被告表示「要等我 第一櫃賣完才能幫你賣」,後來其才得知被告在告訴人姜亦 宗之上開青蚵尚未進口時,即賣出700 多箱,所以才急著進 口青蚵。其僅收過一櫃告訴人姜亦宗出資之青蚵,並無第二 櫃由告訴人姜亦宗出資之青蚵等語(見第21205 號偵卷第31 至32、第261 號偵緝卷第32至40頁)。③證人杜慶方於偵訊 時具結證稱:其至少賣給證人黃黎鑫2 個貨櫃的青蚵,第一 個貨櫃是在101 年夏天進口,大約隔一個月後再進口第二個 貨櫃的青蚵,其記得提貨單上記載進口人是鑫豐穩公司。青 蚵的貨款應該沒有積欠等語(見第261 號偵緝卷第76至80頁 )。經核證人姜亦宗與證人黃黎鑫杜慶方就進口青蚵之重 要情節,證述內容大致相符,並參以新大地公司及鑫豐穩公 司進口報單明細資料(見第261 號偵緝卷第58頁),鑫豐穩 公司於101 年8 月24日、同年10月3 日各自韓國進口貨物, 且該10月3 日自韓國進口之貨物為青蚵等情,有鑫豐穩公司 進口報單1 紙在卷可稽(見第261 號偵緝卷第51頁),可徵 上開證人證述非虛,足見除證人黃黎鑫自己出資之青蚵於10



1 年8 月進口外,僅有一批由告訴人姜亦宗出資之韓國青蚵 (即第一批青蚵)進口至臺灣。被告上開辯稱其有進口第二 批青蚵等語,顯不足採。
㈢告訴人姜亦宗匯款220 萬元部分,其中165 萬元用於購買美 金5 萬5000元、36萬9718元則交與報關行之黃惠珍;另匯款 200 萬元部分,其中91萬3500元交與禾圓食品有限公司(下 稱禾圓公司)、29萬元匯與報關行之黃惠珍、38萬交付被告 、42萬元匯至另案被告林美平私人帳戶以清償被告積欠另案 被告林美平之債務中,業據另案被告林美平於偵訊時陳述明 確(見第21205 號偵卷第13至15頁),並有新大地公司帳戶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美金5.5 萬元國際商業銀行外匯收支 或交易申報書、新大地公司帳戶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新大 地公司資金匯款資料各1 份在卷可憑(見他卷第32至36、45 至46頁、第21205 號偵卷第18頁、第261 號偵緝卷第12至27 頁),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又前開165 萬元係用於支 付第一批青蚵貨款等節,此為被告所不否認(見第261 號偵 緝卷第65頁),且與證人杜慶方於偵訊中具結證述情節相符 (第261 號偵緝卷第77至80頁),亦可認定。經查,證人陳 念祖於偵訊時陳稱及具結證稱:其曾經營禾圓公司,該公司 於102 年1 月1 日停業。禾圓公司係進口鱈魚帝王蟹,不 曾向韓國進貨。其於101 年間有販售鱈魚與被告,新大地公 司匯入之91萬3500元應係鱈魚貨款,當初貨款約為美金3 萬 元。其從未匯款與證人杜慶方,也沒有幫被告匯款與證人杜 慶方等語(見第21205 號偵卷第49至50頁、第261 號偵緝卷 第85至87頁)。證人杜慶方於偵訊時具結證稱:被告沒有委 請禾圓公司轉交青蚵貨款,青蚵與禾圓公司無關等語(見第 261 號偵緝卷第77至80頁),經核證人陳念祖與證人杜慶方 就並無透過禾圓公司交付青蚵貨款乙節證述一致,並有禾圓 公司進口日期101 年12月11日進口報單【進口鱈魚】附卷可 稽,足見上開交與證人陳念祖之91萬3500元與青蚵買賣無涉 。又自上開證據觀之,告訴人姜亦宗匯款200 萬元後之其他 金流數額均與第一批青蚵貨款(165 萬元)相差甚遠,實無 法認定被告以該第二次匯款200 萬元給付第二批青蚵貨款之 事實。被告辯稱其已將青蚵貨款交予證人杜慶方等語,顯不 可採。被告並無將告訴人匯款200 萬元用於支付青蚵貨款之 事實,應可認定。綜上,被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 欺取財犯意,向告訴人姜亦宗謊稱欲再進口青蚵云云,致告 訴人姜亦宗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而匯付200 萬元之事 實,堪以認定。
㈤綜上所述,被告所辯與卷內事證不符,顯係卸責之詞,不足



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之規定於 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20日起生效施行。修正 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 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罰金刑依刑法 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之規定,其單位為新 臺幣,且就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 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後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法定刑由「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提高30倍)」,修正提高為「5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 結果,以修正前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修正 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予以論科。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謀求生計, 為圖私利,利用前開方式及告訴人姜亦宗之信任,騙取告訴 人姜亦宗之錢財,且前述詐騙金額頗高,其犯罪所生損害非 輕;並考量被告飾詞狡辯、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且完全未 賠償告訴人姜亦宗財產損失之情形,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 程度及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210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
㈠按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規定:「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7日 及105 年5 月27修正之刑法,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第1 項)。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 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第2 項)。」。次按修正後 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 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部分 之條文業於104 年12月17日修正增訂,於104 年12月30日公 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於新法施行後,關於沒收之 法律效果,應一律適用裁判時法即新法之規定,無庸為新舊 法比較,合先敘明。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對 告訴人姜亦宗詐取200 萬元,為被告本案詐欺犯行之犯罪所 得,且未扣案,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修正前)第339 條第1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賓提起公訴,檢察官邱雲昌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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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豐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大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圓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