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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調字,109年度,15號
PHDV,109,司調,15,2020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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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調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調
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77 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聲請有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本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則定有明文。又送達之目的,在使訴訟當事人或訴 訟關係人有知悉訴訟文書或其他特定事項之內容之機會,當 事人如以租用之郵局專用信箱作為送達處所並向法院陳明後 ,法院自應向該郵局專用信箱為送達,且以應受送達文書到 達該郵局專用信箱時為送達之時,不因受送達人未至郵局開 啟該專用信箱實際取出,或未依置於專用信箱內之通知單或 通知小牌所示向郵局領取郵件,或事後方至郵局領取郵件而 有不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67號裁定意旨參照)。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等聲請調解事件,惟未依本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 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1日裁定限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聲請費2,000 元。上開裁定已投遞至聲請人指定 之新竹科學園郵局435 號信箱,雖因招領逾期而遭退回,惟 該信箱既為聲請人指定之送達處所,依上開說明,應以郵務 人員將應送達文書投入該信箱時為送達之時,亦有該公文封 、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是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 定,本件調解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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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