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非訟代理人 陳啟仁
廖柏宇
相 對 人 林炳坤
非訟代理人 呂彥璋
吳建勛律師
上列聲請宣告破產事件,相對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20日本院10
7 年度破字第1 號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0
8 年10月31日以108 年度破抗字第7 號裁定廢棄發回,本院更為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債權係由大眾商業銀行於民國101 年 12月10日將債權及一切從屬權利等讓與新生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新生公司),新生公司於107 年3 月1 日將債 權及一切從屬權利等讓與伊,故伊係相對人林炳坤之債權人 ,相對人至107 年5 月22日止,積欠伊之金額已高達新臺幣 (下同)133,639,979 元,經執行無效果,又相對人已屆退 休年齡,顯無法償還上述龐大債務,且相對人另有其他債權 人,負債已逾3 億元以上,而其名下尚有不動產共24筆之持 分價值約39,905,101元及每年所得約30,986元,其資產應足 以構成破產財團,且足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部分債務。 為此,依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之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 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且法院於裁定前 ,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破產法第57條、第6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連帶保證之債權人,因不具保證債務之「補充性 」,固得向主債務人或連帶保證人同時或先後為全部或一部 之請求,惟連帶保證之保證人對主債務人而言,究與一般連 帶債務之各債務人間不同,初無內部分擔部分可言,且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
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民法第749 條),並得依其所以擔任 保證之法律關係對主債務人取得全額之求償權,主債務人就 該債務乃終局應負履行責任之人,其於向債權人為清償後, 連帶保證人之保證債務,即隨之消滅。另於債務人為複數而 債權人僅得受領一次給付之多數債務人,主債務與保證債務 之目的,均在擔保債權人對主債務人之債權得獲實現,主債 務人與連帶保證人之總財產,同屬該債權人債權之共同擔保 ,故判定破產法第1 條及第57條所稱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之 破產原因,於連帶保證債務之情形,因債權人之聲請而宣告 連帶保證人破產時,法院於依同法第63條之規定裁定前,除 審究連帶保證人是否欠缺清償主債務資力外,並應就主債務 人之資力是否亦因債務超過而達不能清償之狀況予以合併考 慮後而斷之。又所謂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於自然人之情 形,除對已屆清償期之債務全部或大部分陷於不能清償之狀 態外,尚以其欠缺清償資力者,始得稱之,該所稱欠缺清償 資力,並包括其財產、信用及勞力(技術),必以三者之總 合繼續客觀地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始得謂為欠缺清償資力。 且破產程序事涉債權人、債務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利益,其程 序進行所需時間、費用相較其他程序為甚,是法院宣告破產 之際,應謹慎權衡其必要與實益性,以實踐債權人與債務人 最大權益之調和,並避免破產程序耗盡破產財團,致對債權 人並無利益可言,對債務人又受有失權之虞慮及社會成本之 耗費。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尚積欠其133,639,979 元,而不能清償等 節,業據其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102 年 5 月6 日雄院高100 司執逸字第000000號債權憑證及107 年 3 月1 日新生資產公司出具之債權讓與聲明書為證(見高雄 地院卷第8 頁至第9 頁),且為相對人所未爭執,堪信為真 實。又相對人另積欠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台新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高 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雄銀行)、冠川金鑽資產管理 有限公司(下稱冠川金鑽公司)等債權人如附表一所示本金 債務,有各該債權人陳報債權餘額資料在卷可參(見附表一 出處頁數),而相對人名下現有附表二所示之財產資料,則 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527 頁至第532 頁、第107 頁至第 205 頁),依破產法第108 條規定,在破產宣告前,對債務
人之財產有抵押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故附表二編號第 16、17號土地2 筆債權人花旗銀行有抵押權,且其債權額高 達2,400 萬元,遠逾此部分2 筆土地之價值,自不應列入相 對人可供清償之資產。乃相對人雖持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積極 財產(不含編號16、17),惟相對人之負債如附表一所示本 金債務已逾6 億元乙情,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足見相對人之 負債已超過其資產甚多,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惟觀之聲請人所有債權係由大眾銀行、新生公司輾轉受讓而 來,其主債務人為高○虎,相對人僅為12位連帶保證人中之 一人,有高雄地院100 年度司促字第00000 號支付命令、聲 請支付命令狀可稽(本抗告卷第17至23頁)。依前揭說明, 相對人非聲請人所受讓債權應負終局履行責任之人,自應將 主債務人高○虎及其餘連帶保證人資力均納入考量。又相對 人之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高雄銀行、台新銀行均陳報相對 人所積欠者為連帶保證債務(原審卷二第49、53、95頁), 則該等債權亦應如前述應併行審酌主債務人資力之必要。 ㈢查相對人所積欠之上開債務中,就國泰世華銀行6 億8,496 萬1,277 元部分,因其他連帶債務人陳一平宣告破產,經受 償391,896 元外,自107 年5 月28日聲請人聲請時起並未有 減少,其他連帶債務人均未持續清償,有各該債權人陳報狀 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二第49、53、55-85 、89-95 、103 頁 ),且其他債權銀行之債務人中喬○營造有限公司自95年2 月28日申請停業,103 年1 月27日稅籍註記「擅自歇業他遷 不明」,103 年9 月10日稅籍註記「已通報主管機關撤銷登 記」;霖○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則自93年10月19日申請停業 ,最近一次申請停業之起迄時間為108 年4 月25日起至109 年4 月25日止;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自102 年8 月26日起 亦停業至今,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中區國稅局台中分局 108 年5 月31日回函在卷可參(見原審卷二第23-29 、33頁 ),可見其他債權銀行之債務人中為法人者,均已歇業或停 業,自應無收入可供清償。惟本院職權調取聲請人所持債權 名義之其他債務人所得財產資料,其中高○虎雖有股利及薪 資所得,但合計僅有約8 萬餘元,名下財產雖有投資,惟財 產總額僅有1000餘元;柯○河無所得收入,名下雖有諸多不 動產,惟財產價值總額僅有約39萬餘元;顏○風雖有股利所 得,但僅有33元,名下雖有土地及投資,惟財產總額僅有 7000餘元;江○仁雖有租賃及利息所得,但僅有約5 萬餘元 ,名下雖有房屋土地,惟財產總額僅有400 萬餘元;張○雲 無所得收入,但名下尚有投資,財產總額有2400萬元等情, 有渠等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見本
院卷第49至94頁),可知仍然有部分債務人尚有財產及資力 ,故本院綜合考量其他部分債務人尚有資力之情,認本件尚 未符合不能清償之情形。
㈣又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檢送之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原審卷一第69至71頁)所示,相對人持 有多家銀行信用卡,且經揭露之應付帳款達10萬元以上者即 有9 筆,其中甚有金額逾52萬元、59萬元、39萬元、24萬元 者,再觀之各該信用卡消費明細,不乏有百貨公司消費、旅 行社消費、免稅店消費、國內知名高級大飯店消費、高鐵車 廂升等使用費等(見本院卷第179 至257 、381 至409 頁) ,且均無遲延繳款紀錄,顯見相對人信用卡紀錄良好,生活 寬裕,顯應仍有一定資力;加以相對人亦無任何積欠稅款或 其他公法上金錢債權情事,有澎湖、花蓮、連江縣政府稅務 局函及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函、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函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函可稽(原審卷一第389 至40 5 頁),相對人並於本院訊問時,均稱:貸款、稅金及相關 花費都由其住於美國之胞弟資助,或請託之民眾或廠商支付 等語(見本院卷第458 頁),可見其經濟信用容無問題。又 相對人稱:現仍擔任無黨團結聯盟主席,且擔任時間甚久, 需要拜訪很多黨團,開銷甚大,這些費用需要去募款,我會 經手那些款項並拿去支付,且該黨之相關文件及帳目我也大 概會過目等語(見本院卷第459 頁),足見相對人仍有相當 程度之政治地位,亦有相當程度之影響力。是依相對人之財 產、信用及勞力(技術)三者總合在客觀上,尚未達不足以 清償債務而欠缺清償資力,故尚不能因相對人目前為無給職 或未有薪資所得為由,逕認相對人無清償能力而有破產原因 。
㈤再者,為本件破產聲請人所執債權係已二次執行受償而經金 融機構依法處理之不良債權,有債權讓與聲明書、高雄地院 債權憑證可稽(見原審補字卷第8 至9 頁),且其與另一同 意本件破產聲請,債權額僅100 萬元之冠川公司均係以低於 債權額成數折讓取得債權之不良資產管理公司。惟如附表一 所示,總本金債權額逾相對人數倍之銀行債權人中,除國泰 銀行就本件破產聲請未表示意見外,其餘4 家銀行均明確表 示如准宣告破產將嚴重影響其等權益保障而反對宣告相對人 破產,有陳報狀可稽(見原審卷( 一) 第445 、451 、467 、481 頁),以此各債權人為銀行而非資產管理公司,且多 年來均未將相關鉅額債權依不良資產予以處理、讓售,足見 渠等並不認各該債權為無法受償,其決定及權益更應考量。 況相對人主張可構成破產財團之附表二所示不動產,大多早
均經各債權銀行為假扣押查封登記,如相對人欲為受償,逕 依強制執行程序聲請執行變價,顯較破產程序所需時程快速 ,且所耗成本亦遠低於選任破產管理人所需破產費用,不致 使各債權人因所費破產財團費用而減少可受償金額,相對人 之破產聲請是否有利全體債權人,顯非無疑。況相對人已拒 絕依破產程序為更生,請求聲請人逕為強制執行換價,且此 復將嚴重影響其個人權益。凡此,為相對人破產之宣告,就 債務人及全體債權人最大權益之調和而言,與破產法之立法 精神恐不相吻。聲請人雖稱:強制執行費用未必比破產費用 花費少,且破產管理人拍賣不動產之程序,較強制執行程序 快速且便捷,本件未必無宣告破產之實益,且本案破產管理 人林瑞成律師處理相關案件相當有經驗等語,惟相對人名下 現存可供執行之財產即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及投資,且其 中不動產部分均已完成查封程序,已如上述,則聲請人逕聲 請變價強制執行,自可節省本件聲請破產案件所支出之人力 、時間、費用及司法資源,暨破產程序所生之費用如破產管 理人之報酬等,且按破產法第138 條之規定:「破產財團之 財產有變價之必要者,應依拍賣方法為之,但債權人會議另 有決議指示者,不在此限」,破產程序中若破產財團有變價 之必要時,原則上亦是經拍賣方法為之。而「拍賣方法,在 破產法既無特別規定,自應由該管法院依照民事執行各法規 予以執行」,司法院院字第1487號解釋意旨可參,故兩者在 執行方法上,應無重大差異,況聲請人亦未具體指出如何計 算、比較或說明破產程序之花費未必比強制執行程序之費用 為高,是聲請人此部分主張,尚難憑採。
㈥綜上所述,本件相對人尚未有破產之原因,且本件宣告破產 並無實益。從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宣告破產,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六、爰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附表一(已知債權人陳報債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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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債權人 │債權額(新臺幣) │出處、債權證明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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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新國際商業銀│本金部分4,600 萬元 │本院卷一第55至66頁。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南地院債權憑證1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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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商業銀行股│114 萬1,058 元(本金92萬9,824 元,利息│本院卷一第77至97頁。 │
│ │份有限公司 │違約金計算至107 年8 月10日) │高雄地院債權憑證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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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花旗(臺灣)商│有2 筆債權: │本院卷一第253至272頁。 │
│ │業銀行股份有限│(一)本金部分1,720 萬元 │高雄地院債權憑證、本院債│
│ │公司 │(二)本金部分1,640 萬元 │權憑證各1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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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國泰世華商業銀│有2 筆債權: │本院卷一第207 至第251 頁│
│ │行股份有限公司│㈠6 億8,496 萬1,277 元(本金2 億8,933 │。臺中地院、屏東地院債權│
│ │ │ 萬8,217 元,利息計算至107 年8 月10日│憑證各1 件。 │
│ │ │ ) │ │
│ │ │㈡3,894 萬0,222 元(本金2,926 萬6,541 │ │
│ │ │ 元,利息違約金計算至107 年8 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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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高雄銀行股份有│本金部分1億6,000 萬元 │本院卷一第359 至366 頁。│
│ │限公司 │ │高雄地院債權憑證各1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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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鴻光管理顧問有│1 億3,363 萬9,979元(本金4,915 萬4,632│高雄地院卷第3 至11頁。 │
│ │限公司 │元,利息違約金計算至107 年5 月23日) │高雄地院債權憑證、存證信│
│ │ │ │函、回執各1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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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冠川金鑽資產管│本金部分100 萬元(未陳報,債權額參考高│本院卷一第233 至235頁。 │
│ │理有限公司 │雄地院105 司執32229 號強制執行金額分配│ │
│ │ │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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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新臺幣):6億0,928萬9,2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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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合計債權額部分未計利息及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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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積極財產狀況):依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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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種類 │依稅務電子閘門│備註(依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號│ │財產所得調件明│公告現值為107年) │
│ │ │細表之價值(新│ │
│ │ │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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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澎湖縣○○市○○○段000 號土地(權利│11萬3,800元 │面積:131.32 平方公尺 │
│ │範圍6 分之1 ) │ │公告現值:5100 元/ 平方公尺 │
│ │ │ │有華僑銀行查封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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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雄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37萬9,050元 │面積:38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1000分之150) │ │公告現值:65500 元/ 平方公尺│
│ │ │ │有華僑銀行假扣押查封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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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雄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68萬1,120元 │面積:144 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100分之11) │ │公告現值:42500 元/ 平方公尺│
│ │ │ │有華僑銀行假扣押查封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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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高雄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30萬9,820元 │面積:39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1000分之150) │ │公告現值:52269 元/ 平方公尺│
│ │ │ │有華僑銀行假扣押查封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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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高雄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7萬1,100元 │面積:12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1000分之150) │ │公告現值:39000 元/ 平方公尺│
│ │ │ │有華僑銀行假扣押查封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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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高雄市○○區○○段○○段000 ○0 地號│1萬1,850元 │面積:2 平方公尺 │
│ │土地(權利範圍1000分之150) │ │公告現值:39000 元/ 平方公尺│
│ │ │ │有華僑銀行假扣押查封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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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高雄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179萬9,700 元 │面積:228 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1000分之150) │ │公告現值:51938 元/ 平方公尺│
│ │ │ │有華僑銀行假扣押查封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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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高雄市○○區○○段○○段000 ○0 地號│4萬7,400元 │面積:8 平方公尺 │
│ │土地(權利範圍1000分之150) │ │公告現值:39000 元/ 平方公尺│
│ │ │ │有華僑銀行假扣押查封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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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高雄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7萬7,400元 │面積:12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1000分之150) │ │公告現值:42500 元/ 平方公尺│
│ │ │ │有華僑銀行假扣押查封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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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高雄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21萬4,240元 │面積:7 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2分之1) │ │公告現值:61214 元/ 平方公尺│
│ │ │ │有台新銀行假扣押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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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高雄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830萬7,700元 │面積:167 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2分之1) │ │公告現值:99494 元/ 平方公尺│
│ │ │ │有台新銀行假扣押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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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高雄市○○區○○段○○段000 ○0 地號│154萬5,500元 │面積:34平方公尺 │
│ │土地(權利範圍2分之1) │ │公告現值:90914 元/ 平方公尺│
│ │ │ │有台新銀行假扣押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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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高雄市○○區○○段○○段000 ○0 地號│6萬1,000元 │面積:1 平方公尺 │
│ │土地(權利範圍2分之1) │ │公告現值:122000元/ 平方公尺│
│ │ │ │有台新銀行假扣押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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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高雄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114萬8,000元 │面積:41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2分之1) │ │公告現值:56000 元/ 平方公尺│
│ │ │ │有台新銀行假扣押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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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高雄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672萬8,900元 │面積:113 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2 分之1 ) │ │公告現值:119096元/ 平方公尺│
│ │ │ │有華僑銀行假扣押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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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高雄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266 萬元 │面積:95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2分之1) │ │公告現值:56000 元/ 平方公尺│
│ │ │ │花旗銀行有抵押權 │
│ │ │ │有第一銀行假扣押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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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高雄市○○區○○段○○段000 ○0 地號│179 萬2,000 元│面積:64平方公尺 │
│ │土地(權利範圍2 分之1 ) │ │公告現值:56000 元/ 平方公尺│
│ │ │ │花旗銀行有抵押權 │
│ │ │ │有中國信託銀行假扣押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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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高雄市○○區○○段○○段000 ○0 地號│697 萬0,600 元│面積:124 平方公尺 │
│ │土地(權利範圍2 分之1 ) │ │公告現值:112430元/ 平方公尺│
│ │ │ │有中國信託銀行假扣押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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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高雄市○○區○○段○○段000 ○0 地號│35萬2,500元 │面積:15平方公尺 │
│ │土地(權利範圍2 分之1 ) │ │公告現值:46000 元/ 平方公尺│
│ │ │ │有中國信託銀行假扣押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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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高雄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79萬9,000元 │面積:34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2分之1) │ │公告現值:46000 元/ 平方公尺│
│ │ │ │有華僑銀行假扣押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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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高雄市○○區○○段○○段000 ○0 地號│35萬2,500元 │面積:15平方公尺 │
│ │土地(權利範圍2分之1) │ │公告現值:46000 元/ 平方公尺│
│ │ │ │有華僑銀行假扣押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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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高雄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164萬5,000元 │面積:70平方公尺 │
│ │(權利範圍2分之1) │ │公告現值:46000 元/ 平方公尺│
│ │ │ │有台新銀行假扣押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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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高雄市○○區○○段○○段000 ○0 地號│399萬5,000元 │面積:170 平方公尺 │
│ │土地(權利範圍2分之1) │ │公告現值:46000 元/ 平方公尺│
│ │ │ │有華僑銀行假扣押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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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澎湖縣○○市○○里00號房屋 │3萬9,710元 │ │
│ │(持分約0.1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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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金額 │4,6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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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金額 │6萬7,67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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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4,017 萬5,210 │ │
│ │ │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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