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59號
CTDV,109,除,159,202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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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張瑞兆即張徐春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證券壹張無效。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繼承被繼承人張徐春玉(民國108 年4 月29日死亡)執有如附表所示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之股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申報遺失、公示催告,並 刊登本院外網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1 張無效。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 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 表所示股票1 張,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25 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嗣經聲請 人於109 年1 月20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 明確,並提出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松山分局東社派出所受理案件登記表、繼承系統表、股 份分配同意書、印鑑證明、戶籍謄本、上開網頁公告各1 份 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6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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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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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6 ND 1748898 0│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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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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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