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鍾麗華即孫福禎之繼承人
孫嘉宏即孫福禎之繼承人
孫欣蓉即孫福禎之繼承人
共 同
代 理 人 蔡佳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分別係孫福禎(民國105年1月21日歿 )之配偶、子女,均係繼承人,共同繼承如附表所示台灣塑 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4張股票共213股,發覺股票遺失,已向 該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 字第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聲 請公告本院網站,現申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 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 5 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 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於109年1月17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 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 上開裁定於109年2月3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聲請公告於本 院網站,經本院於109年2月6日公告,於迄今均未尋獲,亦 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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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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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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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69 NX 0011090 0│股票│1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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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69 NX 0037939 0│股票│1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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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0 NX 0067619 2│股票│1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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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1 NX 0096048 1│股票│1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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