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14號
CTDV,109,除,114,2020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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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許洪英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捌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8 張(下稱系爭 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 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2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 國108 年9 月2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 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108 年9 月19日以108 年度司催 字第22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 個月內,嗣經聲請 人於108 年9 月26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08 年9 月27日 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至今已滿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 上開民事裁定、法院網路公告各1 份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已於109 年2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 票,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 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立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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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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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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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25468-2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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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25469-4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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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25470-0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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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8-ND-0027953-0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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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8-ND-0027954-1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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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8-ND-0027955-3 │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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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6-NX-0001652-7 │股票│1 │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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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8-NX-0001979-2 │股票│1 │6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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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