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95號
CTDV,109,訴,395,20200715,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5號
上 訴 人 陳文輝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莉蘋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0,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8,9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