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95號
上 訴 人 陳文輝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莉蘋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0,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8,9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