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趙光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志成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4,249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8,5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