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65號
CTDV,109,補,565,2020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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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65號
原   告 張美桂 


被   告 劉志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
0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面積約15平方公尺)拆除,並將土地
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960 元(計
算式:原告主張占用面積15㎡×公告土地現值21,064元/ ㎡=31
5,9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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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