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58號
原 告 陳芳
訴訟代理人 翁羚喬律師
原告與被告莊俊民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8,815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76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