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53號
CTDV,109,補,553,2020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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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53號
原   告 林昭妏 

被   告 朱建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
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鴻海公司)之股票9,060 股予原告,而鴻海公司之個股股票於
本件訴訟繫屬日即民國109 年7 月21日之收盤價格為新臺幣(下
同)85.3元,故該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2,818 元(計算式:
9,060 股×85.3元=772,818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訴訟
標的金額為362,444 元。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35,262元(計算式:772,818元+
362,444 元=1,135,2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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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