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42號
原 告 洪水木即承鎂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郭泓志律師
蔡詠晴律師
原告與被告三立山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11
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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