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42號
CTDV,109,補,542,202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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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42號
原   告 洪水木即承鎂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郭泓志律師
      蔡詠晴律師
原告與被告三立山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11
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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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立山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山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