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金煒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經本
院依職權函調聲請人108 年度財產所得資料結果,本件構成破產
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依非訟事
件法第13條第4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3,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