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98號
原 告 陳怡筠
原告與被告慶榮景觀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8,75
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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