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98號
CTDV,109,補,498,2020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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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98號
原   告 陳怡筠 



原告與被告慶榮景觀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8,75
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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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榮景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