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重訴字第58號
反訴原告即
本訴被告 蕭辰宇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蕭進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葉凱禎律師
曾嘉雯律師
反訴被告即
本訴原告 李昀臻
訴訟代理人 張坤明律師
高維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00,500元(計算式
:20,800,500元+2,000,000元=22,800,5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2,728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年度救
字第74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
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