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176號
CTDV,109,司聲,176,2020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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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林富山 
聲 請 人 林德春 
聲 請 人 林三華 


相 對 人 林三寶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物所有權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地上物所有權事件,經本院108 年度 旗簡字第169 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108 年度旗補 字第91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4,9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640 元,由聲請人預納,聲請人並支出複丈費8, 800 元、資料使用費49元,合計12,489元。是以,相對人應 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確定為12,489元,並依民 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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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