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71號 聲 請 人 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伯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玥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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