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99號
聲 請 人 戈本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利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提出票號384826之本票,發票人為丁「俐」文,與聲
請狀所載之姓名丁「利」文不符,請確認其正確姓名為何,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請確認票號384826之本票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為何,並載明
年、月、日。(蓋台端附表所載到期日與本票不符、亦未敘
明利息起算日)
三、相對人丁利文(女、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