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894號
CTDV,109,司促,9894,2020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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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89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王維喬


債 務 人 蘇雅萍 

債 務 人 王遠  

一、債務人王維喬( 原名:蘇維喬) 、王遠蘇雅萍應向債權人
  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貳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日起至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一五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三月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零點二一五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四三計算之違
  約金;債務人王維喬( 原名:蘇維喬) 、蘇雅萍應向債權人
  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肆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日起至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一五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三月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零點二一五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四三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王維喬( 原名:蘇維喬) 、蘇雅萍王遠應連帶給付
  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78,249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
  約金。
 ㈡債務人王維喬( 原名:蘇維喬) 、蘇雅萍應連帶給付債權人
  新臺幣(以下同)85,473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㈢緣債務人王維喬( 原名:蘇維喬) 就讀高苑工商、高苑科技
  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蘇雅萍及案外人王輝煌(歿)為連帶保
  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其借款期限、利息
  、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據所載,截至目前為止
  尚欠本金163,722 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為清償。
 ㈣詎債務人自民國107 年8 月1 日即未付款,現債務人已逾多
  期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金78,249元( 利息、違約金另
  計) 。
 ㈤詎債務人自民國107 年8 月1 日即未付款,現債務人已逾多
  期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金85,473元( 利息、違約金另
  計) 。
 ㈥債權人於108 年2 月21日將上述78,249元轉列催收款。
 ㈦即自107 年8 月1 日起至108 年2 月20日止按年息1.15% 計
  算之利息,自108 年2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
  計算之利息,暨自107 年9 月2 日起至108 年2 月20日止,
  按年息0.1 15% 計算,自108 年2 月21日起至108 年3 月1
  日止,按年息0.21 5% 計算,自108 年3 月2 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0.43% 計算之違約金( 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 ,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㈧債權人於108 年2 月21日將上述85,473元轉列催收款。
 ㈨即自107 年8 月1 日起至108 年2 月20日止按年息1.15% 計
  算之利息,自108 年2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
  計算之利息,暨自107 年9 月2 日起至108 年2 月20日止,
  按年息0.1 15% 計算,自108 年2 月21日起至108 年3 月1
  日止,按年息0.21 5% 計算,自108 年3 月2 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0.43% 計算之違約金( 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 ,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㈩另王輝煌於民國100 年8 月4 日死亡,王維喬( 原名:蘇維
  喬) 、蘇雅萍王維倫王薇寧王遠依民法1138條規定為
  繼承人,惟王維喬蘇維喬蘇雅萍王維倫王薇寧已依
  民法1174條之規定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故依民法第1148
  、1153條規定,債務人( 繼承人) 王遠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
  王輝煌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
  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
  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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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