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85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莊浚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捌佰捌拾肆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陸拾參元整,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莊浚盛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54337281126
04758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6月08日止累計168,884 元正未給
付,其中45,863元為消費款;119,420 元為循環利息;3,60
1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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