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851號
CTDV,109,司促,9851,2020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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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8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蘇宥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柒佰肆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蘇宥箖蘇麗梅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6月08日止累計137,
  745元正未給付,其中37,554元為消費款;96,591元為循環
  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985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蘇宥箖即蘇│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7554 │麗梅   │6月09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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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