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777號
CTDV,109,司促,9777,20200710,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77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何智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伍佰陸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肆仟零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何智宏於108年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
  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
  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
  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9年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7,567元整未為清償(手
  續費700元整、消費款34,09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577元整
  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
  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
  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
  34,090元自109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
  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
  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