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77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何智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伍佰陸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肆仟零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何智宏於108年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
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
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
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9年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7,567元整未為清償(手
續費700元整、消費款34,09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577元整
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
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
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
34,090元自109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
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
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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