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763號
CTDV,109,司促,9763,2020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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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76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松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貳仟陸佰零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一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九八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九
  六,按月計收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收取九個月
  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李松生於民國107年02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78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
  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98計算,逾期繳款時
  ,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
  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
  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
  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612,607
  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
  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
  之契約書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
  德便。【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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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