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604號
CTDV,109,司促,9604,2020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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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604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債 務 人 陳可麗即柯建鴻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柯亭羽即柯建鴻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柯婉柔即柯建鴻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柯家楹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柯建鴻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
  承人柯建鴻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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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