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600號
CTDV,109,司促,9600,202007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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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600號
 
債 權 人 愛蓮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JAMANDRE LEA AMOR CASULLA(阿默)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JAMANDRE LEA AMOR CASULLA(阿默)付款明細
  ,或清償紀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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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