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483號
CTDV,109,司促,9483,2020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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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483號
 
債 權 人 李國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光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蘇光明住所地在福建省金門縣,此有個人 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 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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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