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435號
CTDV,109,司促,9435,202007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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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435號
 
債 權 人 洪世鴻 
債 務 人 晶鑽電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仁杰 
債 務 人 李智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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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晶鑽電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