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465號
CTDV,109,司促,11465,202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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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465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陳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陸佰柒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貳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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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