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433號
CTDV,109,司促,11433,202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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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43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桐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零伍佰叁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柒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94年03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 元,有關
  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
  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8 年12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
  付本息,目前尚餘380,531 元,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
  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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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