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356號債 權 人 陳新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雪貞律師即陳新佳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原債務人陳新佳之除戶謄本。二、楊雪貞律師為陳新佳之遺產管理人相關文件。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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