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356號
CTDV,109,司促,11356,2020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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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356號
債 權 人 陳新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雪貞律師即陳新佳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債務人陳新佳之除戶謄本。
二、楊雪貞律師為陳新佳之遺產管理人相關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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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