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231號
CTDV,109,司促,11231,2020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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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23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黃秀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柒佰肆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壹仟陸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證
   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黃秀芬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
   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
   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
   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
   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
   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
   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
   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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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