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807號
CTDV,109,司促,10807,2020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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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80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魏淑華 
債 務 人 徐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零壹佰貳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
  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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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