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632號
CTDV,109,司促,10632,2020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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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32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青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龍秀娟 
債 務 人 魯沈玉金

債 務 人 魯志忠 

債 務 人 魯佳雯 

債 務 人 魯佳怡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魯仁愛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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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