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632號
CTDV,109,司促,10632,20200714,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32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青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龍秀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魯沈玉金魯志忠魯佳雯魯佳怡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魯仁愛之除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繼承系統表。
三、帳務明細。
四、屏東縣青葉儲蓄互助社之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