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32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青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龍秀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魯沈玉金、魯志忠、魯佳雯、魯佳怡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魯仁愛之除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繼承系統表。
三、帳務明細。
四、屏東縣青葉儲蓄互助社之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