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365號
CTDV,109,司促,10365,2020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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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6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尹霏(原名:胡嵐崴、胡琁涵)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資費方案:行動上網799 優惠型申請書(含補償金約定條款)。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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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