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65號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尹霏(原名:胡嵐崴、胡琁涵)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資費方案:行動上網799 優惠型申請書(含補償金約定條款)。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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