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16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楊佩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捌佰貳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零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八計算
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參萬陸仟參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佩蓁即楊茹婷於民國105年08月31日向債權人
借款3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8月31日起至民國112年0
8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8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09年06月22日止累計204,541元正未給付,其中199,
098元為本金;4,743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楊佩蓁即楊茹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6月21日止累計37,28
5元正未給付,其中36,363元為消費款;922元為利息。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
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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