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166號
CTDV,109,司促,10166,20200720,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16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楊佩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捌佰貳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零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八計算
  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參萬陸仟參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佩蓁楊茹婷於民國105年08月31日向債權人
  借款3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8月31日起至民國112年0
  8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8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09年06月22日止累計204,541元正未給付,其中199,
  098元為本金;4,743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楊佩蓁楊茹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6月21日止累計37,28
  5元正未給付,其中36,363元為消費款;922元為利息。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
  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