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156號
CTDV,109,司促,10156,2020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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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15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侯月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肆仟陸佰叁拾元,及
  其中㈠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
  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肆萬捌
  仟伍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壹拾叁
  萬捌仟叁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侯月嬌於93年05月2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
  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
  關往來契約。
 ㈡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㈢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
  、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
  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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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