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073號
CTDV,109,司促,10073,20200706,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73號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務 人 杜傳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臺幣肆萬玖仟參佰肆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㈡新臺幣參萬肆仟零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
  新臺幣伍萬參仟參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