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42號
債 權 人 太子花漾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迎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顧玉珮、林國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及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
約。
二、請提出債務人顧玉珮、林國琰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
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顧玉珮、林國琰之第
一類建物謄本。
三、請陳明對債務人顧玉珮、林國琰積欠管理費之證明文件(如
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四、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如:存證
信函及郵政回執正、反面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簽收信
件之簽收簿等,如郵政回執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請
提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