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33號
債 權 人 方志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紫瑄、宋星辰(原名:宋豐銘)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台端係依票據關係請求,請釋明本票有無經現實提示,及
提示日為何?
二、承一、如台端非依票據關係請求,則請求按年息6 ﹪計算利
息之依據為何?
三、依台端提出分配表所載,本金餘額為820,000 元,違約金為
770,800 元,受償139,989 元,又依民法第民法第323 條規
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
原本。則受償後餘本金680,011 元,及違約金770,800 元,
則台端依1,450,811元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