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952號
CTDV,108,訴,952,20200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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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念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美玲等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1,028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5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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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