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謄安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許宏吉律師
被 告 吳德寶
訴訟代理人 朱育男律師
被 告 徐正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9年7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
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茲因原告於最後
言詞辯論程序對被告徐正穎追加依合夥關係請求徐正穎負擔合夥
人之損害賠償責任,而徐正穎未到庭,尚須將是次言詞辯論筆錄
送達徐正穎表示意見,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程序,並指定109 年9月1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