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0號
聲請人即債 許介展
務人
代理人(法 林宗儀律師
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對人即債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08年度消債清字第39號民事
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其名下無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足憑。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表示意見,
其均未為反對終止清算程序之表示,有109年5月8日橋院嬌1
08司執消債清教字第60號函、送達證書等附卷可憑。本院參
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
本條例第108 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
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