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8年度,184號
CTDV,108,司執消債更,184,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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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4號
聲請人即債 陸茂同即陸結農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呂帆風 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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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又按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㈡、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另按法院為認可 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1第1項第2款、第 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53號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名 下無財產,雖有投保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然該 保單險種無解約金;再查,聲請人現與配偶共同賃屋而居, 每月房租5,000元,自陳配偶未分擔房租。復查,聲請人目 前仍任職於萬安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萬安保全公 司),依據其民國108年1月至109年5月薪資扣除勞健保費平 均為26,239元,雇主無發放三節、年終獎金,以上有聲請人 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同業 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戶籍謄本、房屋租賃契約書影 本、萬安保全公司函(薪資明細)、薪資明細單影本、聲請人 陳報狀在卷可稽。雖聲請人曾自陳每月薪資約3萬元,然據 萬安保全公司所提供薪資明細,聲請人本薪僅23,800元,若 有加班情況下月薪始能超出3萬元,而按一般常情,是否需 加班係由雇主考量工作場所、人力配置等狀況安排,恐無法 由聲請人自行決定,故本院認應以聲請人實際薪資平均即26 ,239元,做為計算其還款能力基礎,較能確保更生方案履行 可能。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 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月1期,6年 共計72期,每期清償8,508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 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 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 人名下全無財產,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 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 償之總額。
㈡另聲請人現與配偶賃屋而居,故其每月個人生活費,應以1 09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之1點2倍計算,即以每月 15,719元為限。
㈢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個人生活費後,剩 餘金額逾五分之四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



之所有,且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花旗銀行 79100 2.18% 186 凱基銀行 460046 12.68% 1079 星展銀行 0000000 57.28% 4873 台新銀行 654573 18.05% 1535 滙誠第二 236288 6.51% 554 第一金融 119720 3.3% 281 債權總額 0000000 每期清償總額 8508 清償成數 16.89% 還款總額 612576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如資產公司等,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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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安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安保全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