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79號
原 告 莊添福
訴訟代理人 莊建忠
被 告 莊國隆
莊陳碧梅
訴訟代理人 莊銘煌
莊朝欉
訴訟代理人 莊碧玲
被 告 莊媽傳
訴訟代理人 莊縉佳
被 告 吳莊阿笑
莊麵
莊佐騏
莊星華
莊星俊
莊寶珠
黃莊素貞
陳清光
陳清蔭
陳清富
陳阿美
陳麗秀
陳同銘
吳陳不纏
陳來好
葉清海
葉清源
葉清德
林葉秀香
葉秀華
葉秀蘭
馬文科
馬文華
馬秀治
馬秀枝
陳威霖
陳雅鈴
陳瑛琪
陳瑛智
張豪文
張家銓
王怡婷
王怡琇
陳智偉
陳智源
陳秋燕
陳榮森
陳慧亭
黃明進
黃孟棋(即黃思綺)
黃淑玲
黃珮彤(即黃月桂)
陳品佑
兼法定代理 陳依翎
人
陳林碧娥
王慶文
劉芳妤
黃勝常
葉廷輝
黃陳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中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預納鑑價費用新臺幣伍萬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又該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者,如 分割共有物之測量費、鑑定費,或當事人在監之提解費等, 當事人不繳納,致訴訟無從進行者是,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 行注意事項第29條第4項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高 雄市○○○○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高雄市政 府地政局路竹地政事務所(下稱路竹地政)複丈日期民國10 8年11月6日之土地複丈成果圖(方案庚-修正II)所示,並 依中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檔案編號CP00000000號估價 報告書所示之補償方式、金額為補償(本院卷二第205頁) 。嗣因其未占有使用系爭土地且為避免日後可能衍生之拆屋 還地紛爭,乃同意不分配土地而受價金補償(本院卷三第21 頁),經本院囑託路竹地政以原告不分配土地之原物分割方 式修正分割方案,亦經路竹地政以收件日期字號109年3月18 日路法土字第93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方案庚-修正III)復 函在卷(本院卷三第83頁),該分割方法已變動「方案庚- 修正II」被告分割後於系爭土地之位置、面積,無從依原分 割方案所鑑定之價值定補償方式及金額,而有委請不動產估 價師評估修正分割方案後各筆土地價值以計算補償方式及金 額之必要,經本院送請中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價, 並通知原告預納費用,惟原告迄未繳納鑑價費用新臺幣5萬 元,致無法續行鑑價作業,使本院無從認定倘採納「方案庚 -修正III」之分割方式,共有人間應相互找補之金額應為 若干,其後將致本件訴訟無從進行,揆諸前揭法律規定,爰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中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 事務所預納鑑價費用,如原告逾期未預納該項費用,本院將 依法通知被告墊支,若被告亦不為墊支,本件將視為合意停 止訴訟程序,並自被告逾期墊支之日起,起算民事訴訟法第 94條之1第2項所規定之4個月期間。又上開4個月期間若無人 預納或墊支,本件即視為撤回其訴,附此敘明。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周素秋